2025-06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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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河乡音文化传媒中心大河乡音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运营管理条例》公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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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集团中心宣传部获悉,为加强对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,专门制定的《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保护条例》已于昨日经相关审议程序正式通过,目前该条例已同步向社会公开发布,为后续规范“大河乡音”的使用、维权等工作提供明确依据。

 

全文如下:

 

大河乡音文化传媒中心

大河乡音知识产权

维权保护运营管理条例(草案)

 

2025年制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一章总则

 

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

为强化“大河乡音”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,规范维权流程与运营管理活动,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,促进地域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创新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适用范围

本条例所称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,是指以“大河乡音”为核心标识,涉及地域文化、特色产业、创意成果等领域的商标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业秘密、地理标志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知识产权。

凡在本区域内从事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的创作、登记、使用、维权、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遵守本条例。

第三条基本原则

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工作遵循“保护优先、合理运营、统筹协调、协同共治”的原则,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、文化传播的平衡。

 

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

 

第四条管理机构设置

设立大河乡音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运营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运维中心”),作为统筹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,接受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五条运维中心职责

(一)登记与备案:负责“大河乡音”相关知识产权的集中登记、信息备案与数据库建设,定期公示知识产权权属及使用情况;

(二)监测与预警: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测机制,对线上线下市场及网络平台进行动态监测,及时发布侵权风险预警信息;

(三)维权协调:协调处理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侵权纠纷,协助权利人开展协商、行政投诉、仲裁、诉讼等维权活动;

(四)运营管理:制定知识产权运营规划,统筹开展授权许可、合作开发、品牌推广等运营活动;

(五)宣传培训: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、维权技能培训及运营案例推广活动。

第六条协同机制

运维中心应与市场监管、文化执法、司法机关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,定期通报情况、共享信息,形成维权保护与监管合力。

 

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

 

第七条授权使用规则

单位或个人需使用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的,应向运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使用范围、方式及期限。运维中心审核通过后,签订授权使用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费用标准。

第八条禁止性规定

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未经授权擅自使用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标识或近似标识;

(二)伪造、篡改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登记证明文件;

(三)以不正当手段获取、披露或使用“大河乡音”相关商业秘密;

(四)其他侵犯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的行为。

第九条使用监督

运维中心应对授权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,发现被授权方超出协议范围使用、擅自转让授权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,有权责令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终止授权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
 

第四章维权程序与措施

 

第十条侵权投诉受理

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侵犯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行为的,可向运维中心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。投诉举报应提供明确的侵权主体、侵权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。

第十一条纠纷处理流程

(一)初步核查:运维中心收到投诉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,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立案;

(二)调解协商:优先组织侵权方与权利人进行调解,促成双方达成赔偿、停止侵权等和解协议;

(三)行政处理:调解不成的,运维中心应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,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;涉及刑事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
(四)司法协助:对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件,运维中心可提供证据支持、法律意见咨询等协助服务。

第十二条维权保障

运维中心可设立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维权专项基金,用于补贴权利人维权费用、支持重大侵权案件查处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。

 

第五章知识产权运营与发展

 

第十三条运营规划

运维中心应结合“大河乡音”文化特色与产业需求,制定知识产权运营中长期规划,明确运营重点领域、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机制。

第十四条运营方式

(一)授权合作:通过特许经营、品牌授权等方式,与符合资质的企业合作开发文化产品、特色商品及服务项目;

(二)资源整合:整合分散的知识产权资源,组建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联盟,推动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;

(三)品牌推广:通过举办文化活动、媒体宣传、电商平台合作等方式,提升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。

第十五条收益管理

知识产权运营所得收益实行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以下方面:

(一)知识产权的登记、监测、维权等保护工作;

(二)知识产权的研发、推广及人才培养;

(三)补贴“大河乡音”文化传承与创新项目;

(四)运维中心日常运营经费。

收益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六章法律责任

 

第十六条侵权责任

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,侵犯“大河乡音”知识产权的,由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物品;情节较轻的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七条违规使用责任

被授权方违反授权协议约定的,运维中心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,没收履约保证金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十八条管理失职责任

运维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第七章附则

 

第十九条解释权

本条例由大河乡音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实施细则

运维中心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

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大河乡音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运营管理中心

2025年8月30日

 

附件

核准使用商品/服务项目(国际分类:35)

35类:广告宣传;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;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;替他人推销;人事管理咨询;商业企业迁移;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;商业审计;需找赞助;药用、兽医用、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(截止)

核准使用商品/服务项目(国际分类:43)

43类:住所代理(旅馆、供膳寄宿处);养老院;咖啡馆;日间托儿所(看孩子);饭店;动物寄养;活动房屋出租;出租椅子、桌子、桌布和玻璃器皿;照明设备出租;茶馆(截止)

核准使用商品/服务项目(国际分类:44)

44类:美容服务;理发;医院;园艺;配镜服务;植物养护;宠物清洁;卫生设备出租;疗养院;饮食营养指导(截止)

 

 

 

来  源:大河乡音集团中心宣传部

 

发布时间:2025年8月31日 12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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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大河乡音文化传媒中心

编 辑:王振学  吴思雨(实习)

审 核:乔望键  李高峰 

监 制:吴建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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