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听力残疾人的心理康复》(下篇)
十、听力残疾人的个性有什么特点?
对于听力残疾人的个性,至今还没有系统的研究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:一是由于研究发展不够,没有足够的文献资料供人们参考。二是听力残疾人并没有明显不同于普通人的独特的“聋人个性”。因为个性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。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、发展起来,又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。听力丧失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人的社会关系,也不能改变社会关系对个性形成的影响,只能说耳聋和由耳聋引起的语言障碍,会给他们的某些心理特征的形成带来一定的影响,从而使心理特征的某些方面显示出一定程度的带有普遍性的特点。尽管如此,那些在听力残疾人中比较普遍的特点也不是他们所独有的。例如,国外有的学者认为:“聋童因为不会说话,在生活上发生矛盾与乏味的感触,精神苦闷,无从发泄,所以待人的礼貌往往不周。因其缺乏判断力,如发觉有人在说笑,便会猜疑是在讥笑自己,而常有误会及暴躁的行为。”如果这样就假定“暴躁”是聋人的一种较普遍的心理反应,那么正常人的“暴躁”行为就无法解释,故不能认为它是聋人所特有的个性特征。
对于听力残疾人的个性特征,目前多见于对他们的个性特征的罗列。美国学者梅多写道:“个性特点的罗列,总是表明比正常儿有更多的顺应问题,他们表现出行动固定化、自我中心、缺乏内部控制能力、冲动和易受暗示的特点。”日本的大桥正夫在他的《教育心理学》一书中写道:“聋儿在思想交流上有困难,社会经验狭窄。因此,他们在社会的、情绪的各个侧面的行为特征,一般地说显著落后于正常儿童。主要的特征表现为畏首畏尾、过分盲从等等。”台湾学者何华国在列举听力障碍学生的行为特征时提到:“如果学生无法听,他的人格与行为问题便可随之而生。他也可能为寻找补偿而显得特别浮动。有的学生也会经常表现出退缩、固执或害羞的行为。”
我国一些从事聋儿教育的人员,从各自接触到的聋儿的实际表现中,概括出一些聋儿的个性特点,诸如孤僻、自高自大或自卑、急躁、主观片面、猜疑心强自私等。
十一、怎样对听力残疾人进行全面康复?
听力残疾人康复的根本出路在于防聋治聋。但是,如果听力受损,而且造成了持久的听力缺陷,“聋”已成为事实,那么,工作的重点就应放在言语康复上。因为“哑”不是独立的一类缺陷,它是从属于另外一种疾病的第二性的缺陷或症状。因此,听力残疾引起的言语残疾,只是一种功能性障碍,发音器官是完好无损的,通常可以通过教育与训练的方法得以补救,使功能得以恢复。换言之,听力残疾的康复问题,实质上是一个言语康复的问题,言语康复既要利用残存的听力,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残存听力的敏度。由此可见,发展听力残疾人的言语能力是听力残疾康复工作的中心环节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聋哑学校的教学工作也是听力残疾康复的组成部分。聋哑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,是在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过程中,发展听力残疾学生的语言;在发展听力残疾学生语言的基础上进行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教学,同时把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与发展语言和形成优良的个性结合起来。
十二、怎样做好听力残疾人的心理康复?
为了做好听力残疾人的心理康复,首先应努力推广“一体化教育”。所谓“一体化教育”,简单地说就是让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受教育。这是近年来国外特殊教育的一种新趋势。具体做法是,让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中设置的特殊班中受教育,或与普通儿童在同一个班级中受同等教育。这样做有利于残疾儿童的社会交往,有利于其智力的发育和学习成绩的提高,能给残疾儿童长大后进入社会带来方便。把有一定听力的听力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中去插班学习,可以借助于普通学校的语言环境带动他们练话,较快地提高他们的口语能力而摆脱聋哑状态。聋健打成一片,有利于听力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。在将听力残疾儿童作“一体化”安置,插入普通班级学习时,须考虑到下列一些因素:
(1)在听力和语言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,全聋和没有语言基础者不宜安置。
(2)在使用助听器后,听力有明显改善,且已习惯于戴助听器者,较有希望从“一体化”安置中获益。
(3)应使听力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在下列各方面的差距越小越好:①听力年龄。②语言年龄。③发展年龄(包括社会、情绪与生理方面的发展)。④学业程度。⑤读、写技能。
(4)中等以上的智力(包括潜能和现实能力)。
(5)外向性格:合群,进取。
(6)得到其父母与家人的支持。
(7)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师德。
(8)有良好的校风,尤其要有良好的班风。
此外,兴办职业教育和在职教育也很重要,现在北京市开始在聋校中开办职业高中班,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也从两年前开始招收聋哑人中的优秀青年,进入装潢艺术设计、美术学等专业学习。这样经过中、高等专业技术学习的大中专毕业生,进入社会自谋职业,应该是不成问题的。另外,扩大聋哑人的就业机会和工种,使他们都有固定的工作,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,才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康复。

来 源:残疾人联合会